導讀: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各稅種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收優(yōu)惠、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房產稅】
一、納稅人: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經營管理單位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代管人or使用人
4、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代管人or使用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使用人
二、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的房屋。
【注意】
1、不包括農村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比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泳池。
三、應納稅額計算
1、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or 4%(個人出租的居民住房)
3、從價計征的特殊情況
【契稅】
一、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1、納稅義務人: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對象: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所有權)的行為。
二、計稅依據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
②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價格差額;
④以劃撥方式取得: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1、納稅義務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特殊情形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精選例題】假定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轉讓商品房一棟,取得收入總額為1000萬元,應扣除的購買土地的金額、開發(fā)成本的金額、開發(fā)費用的金額、相關稅金的金額、其他扣除金額合計為400萬元。請計算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1、納稅義務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城、縣、鎮(zhèn)、工礦區(qū))
【注意】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2、征稅范圍:
(1)不包括農村;
(2)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區(qū)和郊區(qū)的土地。
(3)凡在征稅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征稅范圍。
二、計稅依據: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測定→證書→申報)
【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1、納稅義務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征稅范圍:
①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計稅依據:(每輛、整備質量每噸、凈噸位每噸、身長度每米)
①乘用車、商用客車、摩托車:輛
②商用貨車、掛車、專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整備質量噸位數(整備質量每噸)
③機動船舶、非機動船舶、拖船:凈噸位數(凈噸位每噸)
④游艇:艇身長度每米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1、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注意月份的換算)。
2、已稅車輛被盜、報廢、滅失的,符合條件可退稅??赏诉€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失而復得,也是當月。
3、已稅車輛,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注意】關鍵是計稅依據的判斷,和月份的換算。
【印花稅】
一、納稅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1)立合同人(直接權利,不包括擔保人、證人、鑒定人。但是當事人的代理人,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
(2)立據人:產權轉移書據
(3)立賬簿人:營業(yè)賬簿的納稅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二、稅目需要注意的點
(1)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2)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企、部租賃承包)
(3)銀行同業(yè)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4)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按照“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5)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6)應稅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7)委托代理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8)書、報、刊發(fā)行單位之間,發(fā)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免征印花稅。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注意】
1、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只包括運費),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2、凡是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3、簽訂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只就其規(guī)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4、抵押期間,按借款合同貼花;到期無力償還轉移時,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5、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對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總體是以合同為準)
6、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計稅依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7、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收入(而非保險金額)貼花。
8、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9、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完稅。
10、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征,對買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