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只剩下80多天了。今天,我們就來大家一起來學習2020《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仲裁。本考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內容,每年以客觀題形式出現(xiàn),偶爾也會在主觀題中出現(xiàn)。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下仲裁的主要學習內容和主要考點。
一、主要學習內容
1、仲裁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2、仲裁機構
3、仲裁協(xié)議
二、主要考點
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維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適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 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
仲裁協(xié)議
1、書面形式訂立
2、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
3、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好了,以上就是2020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仲裁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備戰(zhàn)初級的考生。更多初級會計的學習,請繼續(xù)關注鴻天教育網(wǎng)( www.athpap.net )會計訓練營!